桃園縣辦理農業用地未違規使用認定原則
100年1月28日府農管字第1000040072號令
一、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農地使用管理,促進農業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 農業用地依法申請挖掘或回填土方者,經現地會勘, 回填土方如未含砂石、磚、瓦、混凝土塊或其他有害物質(必要時得要求檢附土壤無有害物質檢測合格文件證明)、未阻斷灌排水系統,且實際作農業使用者,得予以認定為未違規使用。未申請經裁處後補正者,亦同。
三、 合法農舍所有權人確實從事農業生產,其農舍座落之農業用地未經申請鋪設水泥、搭建圍牆、闢建通道者,認定未違規使用之原則如下:
(一)農業用地鋪設水泥應依法申請作為曬穀場或其他類別設施許可項目容許使用。未申請者應輔導其依法補正。
(二)農舍興建圍牆,在農業發展條例89.01.27修正前興建者,依使用執照認定是否合於容許使用規定。其後興建者,應依規定移送建築管理單位依違章建築處理。
(三)在合法農舍與進出道路間之農業用地鋪設水泥、柏油通道,補辦申請容許使用許可後,得視為與農業有關使用。
四、在農業用地興建免申請建築執照之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及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建築之農業設施,得經輔導該農業用地補辦申請容許使用許可後,予以認定未違規使用。
五、農業用地提供作為道路使用,為農業使用之必要,經鄉(鎮、市)公所出具該道路養護證明文件者,得予以認定未違規使用。
六、農業用地經各級政府依計畫設置無營業、收益之休閒農業設施, 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以認定未違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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